(2013)即民初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邵韦良与迟克辉、李崇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718号原告邵韦良。被告迟克辉。被告李崇银。被告高汝堂。被告黄秀霞。原告邵韦良诉被告迟克辉、李崇银、高汝堂、黄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韦良对被告迟克辉、李崇银、高汝堂、黄秀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邵韦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乔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