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漆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新华。被告赵某,女,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4月4日生一女儿张xx,婚后夫妻关系平淡,2007年5月被告赵某借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0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4月4日生一女儿张xx,婚后夫妻一般。2007年5月被告赵某借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系自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赵某离家出走,虽经原告张某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夫妻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女张xx由原告张某抚养教育。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向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陪 审 员 黄先进二0一三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箕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