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春菲、与潍坊鲁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菲,潍坊鲁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3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菲。被执行人:潍坊鲁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春菲与潍坊鲁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春菲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于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赵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