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宗、陈明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宗,陈明志,李学成,王金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民,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玉宗。被告陈明志。被告李学成。被告王金利,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509244310,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卫生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宗、陈明志、李学成、王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王玉宗已归还借款,而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已还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继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窦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