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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子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子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行人王子银。本院在执行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子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督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