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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姚元合与付长民、刑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合,付长民,刑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姚元合,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付长民,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刑运民,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姚元合与付长民、刑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2012)巨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巨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昌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