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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12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强某某,女,30岁,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旺纯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