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法民特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与何小云失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法民特字第348号申请人罗某甲,女,汉族。申请人罗某乙,男,,汉族。上列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罗云校,男。系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之祖父。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请求宣告何小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诉称,何小云与申请人罗某甲是母女关系,何小云与申请人罗某乙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罗昌芳与何小云于1998年7月10日结婚,1999年3月14日生罗某甲,2001年2月9日生罗某乙。2001年7月罗昌芳死亡,何小云不堪家庭重负,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何小云失踪。经查,何小云与申请人罗某甲是母女关系,何小云与申请人罗某乙是母子关系。1999年3月14日生罗某甲,2001年2月9日生罗某乙。何小云,女,汉族。申请人之父罗昌芳与何小云于1998年7月10日结婚,属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居住在桂阳县城关镇共和农场共和村南贡9组4号。2001年7月罗昌芳死亡,何小云于2002年6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共和农场、共和农场共和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发出寻找何小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小云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之祖父罗云校自愿作为失踪人何小云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何小云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作为何小云的儿女,申请宣告何小云为失踪人。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之祖父罗云校自愿作为失踪人何小云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何小云为失踪人;二、指定罗云校为失踪人何小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