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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欧阳某某,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