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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侯世成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世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世城,男,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子非,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农业部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负责人孟宪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满,系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侯世城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侯世城系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2008年初,第一关镇侯庄村被政府征地拆迁,由开发商建设住宅楼,原告侯世城家的宅基地被划归在征地范围内。2008年7月原告侯世城家的宅基地被开发商占用,被告侯庄村村委会作为开发商的代征代管人,一直未与原告侯世城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09年11月8日在第一关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调解下,原告侯世城与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就原告侯世城拆迁安置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侯世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缴纳五万元人民币,可在侯庄村城中村改造时享受村民安置房100平方米;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收到原告侯世城交纳的房款后,在侯庄村城中村改造时允许原告侯世城选择一套安置房,选址在侯庄村安置房范围内,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分配给原告侯世城安置房的户型、楼层及楼号选定的办法与侯庄村村民待遇等同。2009年11月8日原告侯世城依约定将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款五万元交付给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为其签收条一份。因多种原因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安置房项目尚未启动。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侯世城与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达成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侯世城已经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亦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原告侯世城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请求应予以驳回。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在村民安置房建成后按与原告侯世城签订的协议书履行其义务。二、驳回原告侯世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委会负担。上诉人侯世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为:一、一审法院,没有搞清楚2009年11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的背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由来。2008年10月25日早上,村书记孟宪满的挖掘机开始挖我家的宅基地。我打车到现场,和他们吵起来后,才制止了挖掘行为。因为《土地管理法》第16条有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他们挖我的宅基地是违法的,后来村书记到了现场对我说:”只要政府答应这是你的宅基地,给你一比一,或一比二,我说了算”。我对他说:”以后我的宅基地再出问题你得负责。”他说行。(照片二次2008年10月25日已交一审法院)。2009年8月4日早上,有人打电话告诉我”开发商拆你房呢!”我打车马上到了现场,民工对我说:”我们想起大早在你不知道之前拆了墙角和房角,等你没来之前,把楼地基的缺角用水泥给灌平了,马上给你把院墙角和房角给你恢复上。”我非常生气地说:”你们没有经我允许,这是违法行为,要马上停工”。他们为什么不通知我就拆了呢?当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紧急通知,全国紧急开查在建房质量,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查,设计及施工质量检查,这是他们非常着急要挖我的宅基地盖新房的原因,所以就不通知我强行施工。(照片四次2009年8月4日,紧急通知也贴在此照片下了,已交一审法院)。2009年8月12日下午,我在离我家房子后边不远的大树下,与申庄村的村民乘凉,正当三四点的时候,我们村孟书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中,离我们眼前还有几百米的地方他开始放鞭炮。我还不懂为什么放鞭炮,村民对我讲,这是村书记的挖掘机和运输车马上开始挖楼基础了。我晚上9点多家里有点事,我就离开了我的房子,把门锁好,回市里了。13号早上村民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昨晚半夜11点多钟开始把你的房全拆了,我马上打车到了现场看到了我们村书记,我问他:“是你的车挖的吧?”他说:“是我家的车挖的。”这时,我的宅基地上来了不少社会人围着我。我就问书记”是你带来的人吧?”他忙说:”不是我带来的,我就认识这里一个人。”我反问书记听侯庄人说拆侯亚香家种菜大棚时,去了不少人都说是他找的人。书记没回答我。他对我说,”你家的宅基地是开发商让挖的,你找开发商去。”我在工地找到了负责人,对他们讲:”你们夜间把我的房子拆了,是违法的,应该赔偿我损失。”他们对我说:”谁的挖掘机给你挖的,你找谁去,我们不敢也没有权力挖你村民的房子。”我又到区政府找领导。(照片五次2009年8月12日己交法院,8月13日去路南派出所报案)2009年8月14日下午,我到我的宅基地去,有人问我说:”你昨天下午去政府了?”我说:”是的,你怎么知道的?”他说:”我们申庄村村书记说的,你要注意点安全,有人在跟踪你。”二、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上诉人作了最大限度的自救维权。2009年9月30日上午,又开始在我的宅基地上盖楼,被我制止,下午我继续看着我的宅基地,这时一个年轻人到了我宅基地上来就跟我动手,连推带拉让我离开我的宅基地,并说:“你找你们书记去。”我问他:“你是哪的人?”他说:”我是社会上的人”,并威胁我让我立即离开。当时天已渐黑,我就去找孟书记,并对他讲了当时情况,书记对我说,”打起来了?找民警呀。”我非常失望地离开书记家。2009年10月25日,又有人在我的宅基地上盖楼被我制止了,不一会儿突然不知从哪个方向冲上一个人高马大的年轻人,扑向我来伸出手,这时为了保卫自己的宅基地不被任何人侵犯,本能的带了一把健身剑,放在宅基地上以防不测,防身用(因为在9月30日已出现了生命危险),所以我抽出了剑,这时他又跟我老伴抓在一起,不知谁打了110。110来后,把我的剑收去了,我说你们民警来了,把剑交给你们我也放心了,我的生命有保证了,民警说要带我走说我违反了治安,阻碍施工,我违反了什么法,国务院有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国土部有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他们没有先补偿安置我,还强行盖楼,他们违法,我对民警说你们要带我走,除了把我拷上双手我就跟你们走,一切责任你们负,我就轻松了,民警听后就走了。民警走后,村书记给我大女儿打电话说让我们交5万元给100平米房,过了几天我家孩子们又去找镇领导,他们不让我去找村镇领导了。所以把协议书拿回家让我签字。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在我的地头上遇见了村书记,村书记对我说,”现在盖楼呢,等盖完就上楼。不还有你一套吗?我家也拆了,等住上楼,我就放心了,不干也可以了。”侯世如在场。到现在为止,每个被拆迁户都住上了楼房了,只剩下我这一户被卡住不给我,我的居住权被剥夺了。(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安抚上诉人,防止宅基地的工期延长,而不应成为解决问题推诿、敷衍的借口。2011年8月听说被拆迁的村民分楼了,8月8日我去村委会找村书记没在,当时与村书记通了电话,村书记的答复是,”被拆迁的村民是分楼了,他们是拆一还二(一个大产权房一个小产权房),你是拆一还一,他们是开发商给一处,村里给一处,你是一处小产权房,等村里盖楼再分给你。”我说:”这事怎么办?”村书记说:”那你就找方镇长。快去找,要等村里盖上楼,你也死了。”我当时就想以前不是跟我说好的吗,楼盖完有我一套吗?现在怎么又出现大产权、小产权的说法了呢?我马上又回忆一件事,就是拆我房子的当日他对别人说:”拆完房子他明天找我,我就说不知道,他的宅基地上盖上楼后,我一平米也不给他”。我让我大女儿发短信问他,他没有回信。8月9日见到方镇长,方镇长的答复是,”只听说是开发商给一处,村里楼房还没盖呢。你们村的鞠满齐家因为是危房也在找镇里,加你一户,你们村两户都等着村里盖楼呢,我还在积极协商盖楼的事呢。”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讲,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城中村拆迁改造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现在鞠满齐早住上了楼,我却为了住房艰难的走在维权路上。自从我权利被侵害后,我就开始调查我所需的情况,因为我不能再等了,已经被骗了,2012年11月6日,我见到我们村的村民侯志会卖水果,她对我说,她家的房子拆了,一比二今年搬家给一万先给一套,明年再给一套,院内给40万,物业费两万多不交。我又见到侯淑萍丈夫,对我说,给他家87平米两套房院内给25万元,我又去问陈荣是我亲表叔,他还是不说,这回我可发火了,”以前咱俩家是同日拆的,我是半夜拆的,你是起早拆的,后来问您怎么解决了,您是不敢说,还是不让说,总是回答我没给解决。这回我再问你一次,你要是不说就算了,永远也不问你了。”我对陈荣说,侯志会家拆迁给了1比2院内给40万元,侯淑萍家给了1比2院内25万元。这时他才说我家1比2院内刚给10万元。我说你把你家的协议书让我看一眼,他说行,在楼房呢。我说那明天我再来。第二天他又说没有协议书,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没给两套房的合同看,只给了一套,所以我就复印了一套一看,日期是2009年9月11日签的字,我是2009年11月8日签的现在我才知道他比我早签不到2个月呢,而且还是1比2院内10万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讲,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讲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他们不能公开、公正、公平,却搞暗箱操作。我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作担保,也可调取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二、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上诉人的申请依法调查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弄清事实真相,上诉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对村民待遇问题等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三、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一条,判决被上诉人在村民安置房建成后在履行协议内容,是与解决问题的初衷是违背的,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在混淆视听。第一,上诉人如果坚持国家法律规定,先安置再拆迁就不会有后来的事情发生;第二,如有被上诉人公开、公正、公平的对待上诉人宅基地被占事实就不会有后来签订的所谓的”协议书”;第三,如果一审法院积极主动调查事实真相,就不会将错就错。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侯庄村村民委员会答辩认为,侯世城的房基地在很多年前有一纸协议,在开发这块地时,侯世城拿着批复的手续,在这块地上抢建了一块房基地,开发商把它强行拆除了,侯世城也跟开发商进行了多次交涉,最后经一关镇政府协调,同意给侯世城一套大概100平米的安置房一套,但是侯庄一直没有占,安置房没有盖,一直没有启动安置楼建设,此事只有等到安置楼建设以后才能解决。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侯庄村委会为该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因该村被征地拆迁,由开发商建设住宅楼,原告的宅基地在征地范围而被拆迁,原告与被告因拆迁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一审判决履行协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新华审判员  卜庆武审判员  刘子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尹旭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