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袁红生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红荣、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等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红生,袁红荣,袁社生,袁社荣,袁秋花,白英勤,袁秋梅,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民委员会,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袁红生,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红荣,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弟。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大哥。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荣,男,汉族,系申请人之二哥。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花,女,汉族,系申请人之大姐。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白英勤,女,汉族。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梅,女,系申请人之三姐。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思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五组。负责人:相红军,组长。申请再审人袁红生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袁红荣、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等承包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澄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9日申请再审人袁红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袁红生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及其妻子、子女与父母系一个承包经营户,申请人作为户主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基本的承包经营方式,所得收益归承包经营户所有,不发生继承。原审判决将个人承包经营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混淆,应依法根据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袁红荣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袁红荣答辩意见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生答辩意见,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社荣未提供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花未提供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白英勤未提供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秋梅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五组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土地补偿款284000元是基于父母生前所承包的责任田而产生的收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方为袁焕凯,被申请人袁红荣及第三人袁社生等要求分割其父母的责任田补偿,可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申请再审人袁红生的再审申请事由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袁红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李淑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石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