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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民初字第3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柱与被告高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柱,高永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雄民初字第31321号原告兰柱,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于兴镇大刘家庄村人。委托代理人陈希,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胜,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东彦,系被告高永胜之妻。原告兰柱与被告高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忠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柱,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希,被告高永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柱诉称,原告从2012年9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颗粒的工作。2012年11月11日原告在工作时被机器轧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只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其他相应损害赔偿费用被告拒绝支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项损失共计107159元。被告高永胜辩称,原告未按要求操作是造成受伤的原因,其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兰柱从2012年9月开始在被告高永胜处从事塑料粉碎工作,月均工资2700元,2012年11月11日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左手,由妻子乔丹丹护理,在廊坊红十字霸州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天,主要诊断:左拇指末节基地骨折,远端骨质缺损,食指中节指骨头骨折,于2013年5月6日由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发生鉴定费400元。原告之子兰俊翔的出生日期为2008年8月14日。上述事实,有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费收据、原告的户口本、原告的交通费票据,本院的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兰柱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损失。对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视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故对此鉴定结论通知书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误工费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176天,按月工资2700元计算为15840元,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81天,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被告认可住院时间为30天,因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交病历等相关证据,不能证实住院时间为81天,故本院按住院30天计算为1115元(13564÷365×30)。原告超出部分的护理费可在有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住院30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为1500元。残疾赔偿金依法计算为48486元(8081×20×30%)。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计算为11264元(5364×14×30%÷2)。根据原告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被告的赔偿能力,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确定为500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83205元,应由被告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未按要求操作其应承担相应损害责任,被告此项辩解意见的相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永胜赔偿原告兰柱各项损失共计8320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兰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被告高永胜负担949元,由原告兰柱负担2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忠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郭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