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姚元合与付长民、邢运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合,付长民,邢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姚元合,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长民,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邢运民,男,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巨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巨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昌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