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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7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明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静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辉,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724-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辉。被执行人:李静。本院在执行吴明辉与付义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2013年9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