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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郑礼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161-3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庆奎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郑礼信。本院在执行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郑礼信农业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礼信不能自动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郑礼信进行了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的查询均无结果。欠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40000元承包金,除强制执行3.766吨小麦,每公斤小麦2.2元×3766公斤=8285元。剩余31715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亦不能提供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13)晋执字第00161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常建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