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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曹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曹某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9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曹某某,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丁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