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国某、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国某,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李某。被告国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某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被告耿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毕研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