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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国某、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国某,耿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93号原告李某。被告国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某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被告耿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树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毕研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