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汪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张俊山陪审员 陈振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冯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