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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汪某,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张俊山陪审员  陈振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冯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