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8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苏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执字第148号申请人:邯郸市苏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朱中明,该公司经理邯郸市苏陈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丛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暂无法执行,此情况向申请人讲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丛执字第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恢复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