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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95号原告:李某,男,193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女,1937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宏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因年岁已高,生活困难,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0元。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系二原告长子。二原告共有二子三女,均独立生活。因赡养问题,二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产生纠纷,经当地司法调处未果,诉至本院。其余一子三女均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间关系明确,被告应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自2013年始,每年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0元,2013年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其余每年赡养费于当年1月30日一次性给付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