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周鹏与易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易会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周鹏。委托代理人:王慧。委托代理人:林杰。被告:易会杰。委托代理人:苏志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诉被告易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易会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周鹏承担。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