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爱华诉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宋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李爱华。被告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法定代表人:刘希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人:王明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华与被告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爱华负担。审判长 马元林审判员 邵照学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刘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