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海与黄伟伟、巫建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黄伟伟,巫建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张海,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黄伟伟,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巫建婵,女,成年,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诉被告黄伟伟、巫建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邮寄费12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汤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