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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穆向东与张小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穆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向东,张小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穆向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穆向东,男,回族,农民。被告张小旗,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55号。负责人邵虎子,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家防,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74号。负责人李宝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仝欣,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穆向福,男,回族,农民。系原告穆向东之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负责人丁宇,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向东与被告张小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被告穆向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穆向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向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惠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