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时迎春与缪海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时某;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时某。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某。原告时某诉被告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10日协议离婚,分得离婚门面房款400万元、精装房款45万元、补偿金100万元和门面房租45万元,其中被告已经给付补偿金100万元和门面房租85万元(尚欠2013年房租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门面房款400万元、精装房款45万元、2013年门面房租金5万元共450万元,被告承诺给付上述款项,但是一直没有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门面房款400万元、精装房款45万元、门面房租金5万元,共450万元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在甲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包括:一、原告时某分得乙购物中心一楼门面房一间,被告负责在一年内将该门面房过户到原告名下,如果被告在一年内未能将该门面房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支付该房的折价款400万元给原告,被告支付折价款后该房所有权及租金仍归被告所有。二、在被告支付折价款400万元之前,该门面房的年租金45万元收入归原告所有。另查明,被告承诺于2013年3月16日前一次还清原告门面房折价款400万元。另外,2012年的门面房租金45万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2013年的门面房租金45万元,被告已经支付40万元,尚欠原告2013年租金5万元。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装修款45万元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欠条、保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在一年内未能将涉案门面房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支付该房的折价款400万元给原告,在被告支付折价款400万元之前,该门面房的年租金45万元收入归原告所有,现在约定的一年期限已届满,被告没有办理门面房过户手续,也没有支付房屋折价款400万元,离婚协议所附的条件均已成立,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门面房折价款400万元及剩余租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没有进行约定,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时某乙购物中心一楼门面房折价款及该门面房租金余款共计40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原告承担2800元,由被告承担4000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甲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甲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甲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甲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保江苏省甲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