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法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樊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纪某某。被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宋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15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樊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3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0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21600元),被执行人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6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10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10日6日付给申请人王某某94550元;2、下余款项,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付给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4年6月前付清利息280000元;3、如被执行人到期不能付清案款,按原判决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6日收到案款9455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