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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炯、李军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XX炯。被执行人李军伟。被执行人曹赛玉。被执行人王建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炯、李军伟、曹赛玉、王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郝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