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田万顺,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系李某甲父亲。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了典礼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时被告索要了彩礼款30000元。××××年××月份,被告李某甲因家务琐事回娘家至今未归,经人说和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彩礼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被告李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甲经冀某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李某甲回其父母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年××月××日(农历)原告给付被告李某乙6000元,举行典礼仪式前原告给付被告李某乙24000元,两次均通过媒人冀某给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款接收人李某乙应返还原告因婚约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综合考虑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甲同居生活已形成的社会身份关系、彩礼款数额等因素,本院酌情由被告李某乙返还原告田某2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彩礼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1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郭俊光人民陪审员 孟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申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