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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华康,贺昌礼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华康。原告贺昌礼。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海。申请人王华康、贺昌礼因被申请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十天高速AD-Z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拖欠其隧道粉刷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十天高速AD-Z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十天高速集团安康东管理处的工程款49556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贺某某所有的位于白河县构扒镇高庄村三组砖混结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十天高速AD-Z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十天高速集团安康东管理处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正常实现,申请人王华康、贺昌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十天高速AD—Z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十天高速公路集团安康东管理处的工程款50467元(工程款49956元+保全申请费52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在被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王浩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