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栓明与杨三科、杨有仓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栓明,杨三科,杨有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00191号申请人杨栓明,男,生于1952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曹家社区鱼龙村*组。被执行人杨三科,男,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曹家社区鱼龙村*组。被执行人杨有仓,男,生于1942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曹家社区鱼龙村*组。申请人杨栓明与被执行人杨三科、杨有仓健康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三科、杨有仓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杨栓明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23.64元受理费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两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1823.64元,及受理费35元。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岐民一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