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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32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何光来,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蔡金先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童正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