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段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4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0年11月20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已付利息8370元);被执行人段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工资账户中有津贴收入;在横山县横山镇教育委员会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3年8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又于2013年8月28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县横山镇教育委员会的工资收入。2013年11月7日我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县横山镇教育委员会的工资4000元,同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农商银行工资账户中的863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