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连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连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增胜,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连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连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昌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郝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