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春兰、王入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兰,王入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205号申请人:张春兰,女,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入彬,男,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尧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王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