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鲁德来、王安奎与赵学荣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来,王安奎,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鲁德来。原告王安奎。被告赵学荣。被告刘正付。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院在审理原告鲁德来、王安奎与被告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来、王安奎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3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鲁BGL2**号汽车、鲁JD21**号轿车、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SMS2009002**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