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克章与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克章,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贾克章。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洪滩社区,现住址不详。法定代表人:王珍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贾克章与被告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克章诉称,被告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7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1.3万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3万元、利息6万元,共计人民币17.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贾克章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被告青岛昊润工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因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克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