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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丙峰、贾开传与赵学荣等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丙峰,贾开传,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曹丙峰。原告贾开传。被告赵学荣。被告刘正付。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丙峰、贾开传与被告赵学荣、刘正付、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丙峰、贾开传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鲁BGL2**号汽车、鲁JD21**号轿车、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SMS2009002**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