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兴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548号1幢1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龚文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南充市顺庆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兴琼,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兴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人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康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孙千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