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殷存法与杨光、占立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存法,杨光,占立静,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586号原告殷存法,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春敬,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占立静,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红旗南路***号-2-401、402。代表人王跃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该公司职工。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静文路建行大厦东侧。代表人李汝杰,该公司经理。原告殷存法与被告占立静、杨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天津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静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存法及代理人杨春敬、被告杨光、占立静、天平保险天津公司的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静海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2日20时45分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聊城市新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庄路段时,与被告杨光驾驶的津K×××××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后在鲁西骨科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杨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杨光和占立静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2736.7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光辩称:肇事车辆是我借用的占立静的,因为该车辆在天平汽车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首先由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太平洋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我再承担。被告占立静辩称:肇事车辆是我的车,是杨光借用的我的车,我当时向杨光讲明,出了事自己负责,我不负责。我的车在天平汽车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天平保险天津公司辩称:鉴定费,诉讼费、施救费等相关间接费用不是我公司赔偿范围。被告太平洋财险静海公司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杨光在该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对该证据被告杨光和占立静无异议,天平保险天津公司的异议是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无号牌,对责任认定不当,请法院核实。二、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杨光所驾车辆在天平保险天津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静海公司投有商业险。首先由天平保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商业险合同由太平洋财险静海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杨光和占立静赔偿。被告天平保险天津公司、杨光、占立静无异议。三、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殷存法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为110日,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为80日。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人民币。被告杨光、占立静无异议,天平保险天津公司对该鉴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四、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医疗费、门诊费票据二张、保全费、聊价鉴字(2012)第10399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照相费票据。三被告的异议是出租车票有些单据没有章,具体数额请法院酌定。车辆损失鉴定未提供原件,保全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查明:2012年12月12日20时45分许,被告杨光驾驶津K×××××号轿车沿聊城市新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庄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殷存法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殷存法受伤,两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聊城市鲁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致原告左胫骨骨折,临床上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支付治疗费用10512.65元,门诊费用78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殷存法2012年12月24日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为110天,护理时间为80天,殷存法的后续治疗费用为9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600元,保全费370元。原告摩托车的损失金额为3700元,支付鉴定费100元。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分析研究,认定杨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杨光驾驶的津K×××××号轿车系杨光借用的占立静的车辆,该车的原车主为王洪田。2011年被告占立静花费35000元购买。该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天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静海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本院认为:对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被告天平保险天津公司虽提出异议,但经本院审查未发现有不当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应由天平保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按商业险赔偿后再由其余被告赔偿。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减轻被告杨光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杨光系借用的占立静的车辆,系该车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占立静将车辆借给杨光的过程中无过错,车辆亦无瑕疵。原告要求被告占立静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施救费480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单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误工费、护理费应以住院天数及鉴定结论为准。费用标准以法庭辩论结束时山东省农民误工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可酌定为100元。对于原告后续治疗费用可根据鉴定按9000元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0512.65元+78元+9000元,计19590.65元;误工费123天乘以90.05元,计11076.15元;护理费93天乘以90.05元,计8374.65元,交通费100元;伙食补助费13天X30元,计390元;鉴定费1600元。车辆损失费3700元,车损价格鉴定费100元。共计44931.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殷存法车辆损失费200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9550.8元。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赔偿原告殷存法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共计6949.95元。被告杨光赔偿原告殷存法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1226.47元,鉴定费1700元。四、驳回原告殷存法对被告占立静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过付。案件受理费868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杨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刘玉昆人民陪审员 申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