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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相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相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747号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经理。被告郭相英,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相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