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故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炳瑞与周开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炳瑞,周开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故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曹炳瑞。被执行人:周开璞。申请执行人曹炳瑞与被执行人周开璞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故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炳瑞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7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开璞交纳177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77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6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故执字第263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三年十月六日书记员 于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