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秋月与苏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月,塑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献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月,男,1969年生,住献县商林乡柳櫞村,系献县秋月建筑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塑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国道208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在中信银行太远原分行营业部7261110182600146881账户上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春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荀金凯-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献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月,男,1969年生,住献县商林乡柳櫞村,系献县秋月建筑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塑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下属国道208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在中信银行太远原分行营业部7261110182600146881账户上的存款4465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倪春来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