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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方立明诉被告王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明,王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方立明,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冉营。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文,男,汉族,住南阳市长江路东杨官营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立明诉被告王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确切住址于2013年10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治菊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