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方立明诉被告王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明,王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方立明,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道办事处冉营。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文,男,汉族,住南阳市长江路东杨官营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立明诉被告王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不了被告确切住址于2013年10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治菊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