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执他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王志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王志江,河北盛通路面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他字第00104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光,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江,男,1941年11月7日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河北盛通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执异字第31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志江诉河北盛通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2)新执异字第314-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异议。并告知申请复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人对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执异字第314-2号执行裁定没有复议权,对该裁定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沧州新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昌审判员 张立明审判员 杨敬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