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朱某。被告:周某。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苏传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刘兆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