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韩巍诉李立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巍,李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建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韩巍,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新民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李立志,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志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新江委66组。本院在执行(2011)建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