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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臣、刘淑侠与被告王洪玉、张翠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学臣;刘淑侠;王洪玉;张翠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92号原告:王学臣,住隆化县。原告:刘淑侠,住隆化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玉,住隆化县。被告:张翠翠,住隆化县。本院对原告王学臣、刘淑侠与被告王洪玉、张翠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学臣、刘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学臣、刘淑侠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张洪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