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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某村某组。委托代理人肖鹏,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国庆人民陪审员  白富春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