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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建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韩巍诉李立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巍,李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建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韩巍,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立志,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1)建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