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户法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A与杨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A,杨B,杨C,杨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杨A,男,194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136号。被执行人杨B,女,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113号。被执行人杨C,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113号。被执行人杨D,女,199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113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B履行了2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款项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